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二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二)生产过程中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