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