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