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
(三)保护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及新品种;
(四)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和林木良种繁育、推广;
(五)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商务、科学技术、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林木种子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