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林木种子,发展绿化苗木、木本油料、木本花卉、观赏竹类和中药材等特色种业。鼓励林木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农户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合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