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