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通过省级审定或者认定的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后,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