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务性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