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