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