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拆除。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因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