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四)更新砍伐树木的;(五)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