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