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