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补救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留存技术性证据,并及时报告省通信管理机构。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的,应当立即拒绝或者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依法中断发送方网络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