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一)机场、车站、港口、应急避难场所;
(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
(五)国家和省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设备间,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设备间对外出租。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电信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