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