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二章 电信市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