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