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代为颁发任命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