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主任缺位时加盖常务委员会公章。决定代理的人员,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的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副省长,批准任命的人员,不颁发任命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