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遇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表决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