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不再对该人事任免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后,对拟任免人选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