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不再对该人事任免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后,对拟任免人选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