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提请任命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任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应当到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到会说明。

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委托主任会议成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请任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请人事任免案的说明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