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请任职的,应当附被提名人简历、照片、现实表现材料、任职理由等;提请免职的,应当说明免职理由;提请撤职的,应当说明撤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请求辞职的,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辞呈,由其所在单位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由有关机关送达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