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请,批准撤换该级人民法院院长。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