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单位、个人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除外。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按规定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