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