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资源规划、发改、工信、建设、住房、市政园林、水利、生态环境、交通、文旅、民政、应急、农业农村、海洋、人防等政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依法采购获得的国土空间信息,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向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归集,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聚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
规划、测绘、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土空间信息,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向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归集,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聚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实时更新、汇聚国土空间信息,提高国土空间信息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国土空间信息参与汇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