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规划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规划要求,细化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功能分区,科学划分城镇建设区、工矿开发区、基本农田、旅游休闲区等,并明确地域范围。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