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规划要求,细化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功能分区,科学划分城镇建设区、工矿开发区、基本农田、旅游休闲区等,并明确地域范围。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