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