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文化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化绿色政绩观、市场主体强化绿色效益观、社会公众强化绿色价值观。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公益组织和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校本课程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养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