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产节水、生活节水,鼓励和引导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实行用水需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制度,全面推动工业、农业、建筑等领域,以及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监督市场主体节约能源。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