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行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和企业循环式生产,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促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循环发展。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