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装饰装修工程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