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