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有下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拆除承重梁、柱、板、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凿壁柜、开凿门窗;

(三)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四)在承重梁、柱上开槽或者打孔;

(五)其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