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有下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一)拆除承重梁、柱、板、墙;(二)在承重墙上开凿壁柜、开凿门窗;(三)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四)在承重梁、柱上开槽或者打孔;(五)其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