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绿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的;

(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

(三)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布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国有储备用地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恢复绿地绿化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