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