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绿化建设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未达标绿化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二倍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