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绿化建设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未达标绿化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