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第五十条有效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