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受理投诉和举报。对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