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受理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