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