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服务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