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办法,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