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条已修改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办法,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