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执法协作网格化工作机制;负责道路路内停车位的设置以及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居民住宅小区内停车位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国防动员、财政、税务、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