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将已依法通过规划验收且尚未出售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