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