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包联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