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恶臭气体或者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