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用废弃物回收机制。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遗撒、堆放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